部分经营主体(如加油站、零售终端等)因消费者未主动索取发票,误认为未开票收入无需履行纳税义务,进而未依法申报相关销售额,引发涉税违规风险。
应税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点为收讫销售款项或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日;若先于收款行为开具发票,则以发票开具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点。
实务判定:加油站等现销场景中,消费者完成付款即构成纳税义务,与是否开具发票无涉。
未依法申报收入(含未开票收入)属于“隐匿销售收入”行为,构成偷税。
违规情形:未申报未开票收入
法律责任:追缴税款 + 按日加收0.5‰滞纳金(追溯期最长5年)
违规情形:被认定为偷税
法律责任:处不缴/少缴税款50%-5倍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申报规范:
增值税申报表“未开具发票”栏次据实填报未开票收入;
若后期补开发票,需在补开发票当月同步冲减“未开具发票”栏次金额。
风控建议:
建立台账系统:按日登记现金/电子支付销售额,匹配银行流水;
定期开展票表比对:确保申报数据与开票系统、业务台账逻辑一致;
留存交易凭证:收银小票、POS流水、监控记录等需保存至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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